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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6月23日电(记者毕磊)6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联合公布《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明确了将燃用醇醚燃料的乘用车纳入核算范围,对具备节能减排优势的车型给予核算优惠,并修改了新能源汽车积分计算方法。
《决定》对传统能源乘用车包含范围进行了调整,将醇醚燃料乘用车纳入双积分管理范围。并增加一款:“本办法所称低油耗乘用车,是指综合燃料消耗量不超过《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中对应的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该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之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的传统能源乘用车。”同时,更新了小规模企业油耗积分核算优惠措施。
《决定》增加了引导传统乘用车节能的措施,对生产/供应低油耗车型的企业在核算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时给予核算优惠。另外,还新增了2021年-2023年度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考核要求,“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0%、12%、14%、16%、18%。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决定》建立了传统能源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结转的关联措施。2021年及以后,对企业传统能源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达到一定要求的,允许其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按照50%比例向后结转,有效期不超过3年。
而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应当通过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抵偿归零。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汽车行业发展情况,决定乘用车企业使用2021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对2020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进行抵偿。
《决定》对《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进行了修改,并新增了低油耗乘用车在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核算时的优惠条款。
本《决定》是对2017年9月发布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修订,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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